1993年1月19日 湘财会字[1993]20号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协字第34号《关于申请办理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
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
我省实际情况,就我省各会计师事务所申办该项许可证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具备《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
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向我厅提出申请,领取由我厅统一印制的有关表格,经当地
财政部门初审签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呈报我厅。
二、我厅在接到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后,将采取适当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的
工作质量,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进行考察,并作出评价,确定是
否转报财政部。
以上请一并遵照办理。
附件:
财政部关于申请办理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许可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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