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28日 湘财会字[1993]353号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27号文件《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
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新制度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应和其他企业一样,
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具体会计核算上,除(93)财会字第
27号文中第一至六条按文中规定办理以外。其他会计核算原则和政策仍执行《外商
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二、关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者分期
推销等方法进行摊销。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
其他资产核算”。执行新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改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即:
(1)领用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次的方法摊销。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
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
时借记“待摊费用”或“其他递延支出”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分次摊入
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记“待摊费用”或“其他递延支出”等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
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月。对于在用低值易耗品
按使用车间、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使用“五五摊销法”核算。
(2)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
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金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
费用”科目分次摊销。对于出租,出售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
的企业,包装物的成本也可以采取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等方法计算其摊销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包装物”科目应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
“出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五个明细科目进核算,此时“包装物”科目的期末
余额为期末库存未用包装物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和出租、出借以及库存已用的包装
物的摊余价值。
三、关于投资损益的核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将投资损益作为营业外支
出或营业外收入的明细项目进行核算。执行新制度后,企业应增设“投资收益”科目
单独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企业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
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有价证券”、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或贷
记本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有
价证券”科目和本科目。收回其他投资时,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作增减
投资收益处理。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帐。
四、关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旅游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除(93)财会字第
27号文第二至六条按文中规定办理以外,其余分别按财政部印发的6AL商投资工
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执
行。“利润表”中应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增加“加;投资收益”项目。
2.除工业、旅游以外其他行业(如房地产、金融、租赁、商品流通等)的外商
投资企业,由于财政部没有印发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执行新制度时可就其行
业特点部分比照相应行业的分行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但其他部
分及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政策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附件一:
财政部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附件二: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