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1]198号颁布时间:2002-07-02

     2002年7月2日 新国税函[2001]19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 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 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 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 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 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