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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15号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新国税函[2001]15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 税函[2001]87号),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 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 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二、原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三、同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度向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提取管理费5万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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