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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24号颁布时间:2001-11-13

     2001年11月13日 新国税函[2001]424号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恢复征收以来,我区各储蓄机构能够按照税法规定 履行扣缴义务,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储蓄机构向储户开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普遍存在内容、格式不统一,标识不清楚的现象。因储蓄存款利息清单视同纳税人 (储户)的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 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为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经征求自治区各储蓄机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区各储蓄机构须在各自系统内统一储蓄存款利 息清单的内容和格式。   二、统一后的利息清单内容必须包括利息、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五 项内容,并保证其标识的清晰和规范。   三、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由各储蓄机构自行印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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