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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42号颁布时间:2001-07-23

     2001年7月23日 新国税函[2001]242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要求,从2000年2季度开始,各地按季汇总上报了《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从一年来的情况 看,大部分地区都能按要求上报,但个别地区的“报告表”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质 量差、上报不及时。致使“报告表”没有参考价值,影响了区局汇总上报工作;二是 数据不准确,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三是所报送的电子文档不规范,一个文件中包含 多份无关表格;四是报表项目填报不全,如表头、表尾项目漏填等。为进一步提高报 表的填报质量,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填报“报告表”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此项工作认真负责。不能层层应付。“报告表”必须以EXCEL电子文 档形式按季及时汇总上报。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要按照区局《关于报送(储蓄存 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新国税办[2000]224号)及 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报告表”的填报工作。保证报表数据准确、项目齐全、 报送及时。   二、必须通过区局广域网传送报表。各地不得仅以邮递或传真方式报送报表,应 建立EXCEL电子文档,将报表传送到区局广域网服务器Centre\SDs目录下(用centre用 户登录),电子文档的文件名统一为“××地区(州、市)××年第×季度利息税报 告表.x15”。   三、有关填报口径的要求:   (一)报表应填报扣缴义务人季度所属月份实际申报数据,如三季度报表应填报 7、8、9月份申报数的汇总,但“本期期末储蓄存款余额”应填报季末数,如三季 度应为9月份数据。   (二)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不得保留小数位。   (三)“填表处(科)负责人”、“填表单位负责人”应先由有关领导在纸介质 报表上签字或盖章,再在电子文档中标明,纸介质报表由填报单位留存备查。   (四)“本期结付利息存款金额”、“本期期末储蓄存款余额”各行均应填列, “本期结付利息额”、“税率”、“扣缴所得税额”、“扣缴税款人次”填“活期类”、 “定期类”、“合计”、“教育储蓄”4行。   (五)上报区局的电子文档除填报单位本身的报表外,不得包含其它单位(如下 级单位)的报表,不得含有与其它文件有链接关系的公式(影响电子文档的正常打开 和自动汇总功能的实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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