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16号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新国税函[2001]16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 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