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4日 陕地税函[2001]309号
汉中、西安、咸阳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收到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部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司财发[2001]111号)。经调查并审核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总
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
国税函
[1999]136号的规定,同意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定额向下属企业单
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48万元(附表略),所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定使用,所属各企业单位提取上缴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请转知并监督
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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