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5日 市国税函[2002]76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此类
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对个体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一律层报省局审批。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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