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三)
财预字[1998]105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5号
第115号科目借出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周转金。
2.借出周转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附属单位归还所借的周转
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借给校办产业的周转金转为投资,借记"对校办产业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各类周转金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专用材料、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
耗品等。
高等学校随购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材料物资,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和实际成本,
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购入各种材料并验收入库,按购入材料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发出材料,按材料的实际成本,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及各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
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3.高等学校清查盘点材料,发生盘盈或盘亏和毁损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
耗,按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支出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5.本科目应按各类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
材料明细账应根据材料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登记。
第131号科目对校办产业投资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的投资。
2.以货币资金向校办产业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
"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校办产业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
本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
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
基金"科目。
以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
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
金"科目。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先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
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收回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 资产"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按收回投资与投资成本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
投资收益"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
"固定基金"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总额。
4.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