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二)
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5号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101号科目现金
1.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库存现金。
高等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及暂存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高等学校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
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
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有外币现金的高等学校,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
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
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银行存款数额。
3.高等学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
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
结出当日发生额及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
高等学校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高等学校,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
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市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同时登记外
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
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涨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
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
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高等学校应将外币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
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的人民币余额
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各类支出。
第110号科目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事经营活动收到的各类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
银行承兑汇票。
2.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及暂付款"、"经营收入"等科目。应收
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
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
他收入"等科目。
3.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
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
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有关支出类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高等学校
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
4.高等学校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薄",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
票日期、票面金额、对外服务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薄内逐笔注销。
第112号科目应收及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
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2.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结算各种款项时,
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