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十)
财预字[1998]105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5号
第471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专项
和非专项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
(2)其他投资收益;
(3)捐赠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3.取得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转让、出售其他
对外投资,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投资金额贷记"其他对外投
资"等科目,按转让、出售金额与原投资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
收益"科目。
4.收到留本基金的收益,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
赠收入"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
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
收到固定资产捐赠,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同时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收到留本基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类捐赠,借记"现金"、"银行存
款"、"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5.收到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6.取得其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当专项捐赠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8.年终转账时,将当年未完成的专项捐赠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
--捐赠收入"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将非专项捐赠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转入事业结
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9.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收到的其他收入总额;结账后,本
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的专项捐赠项目的剩余收入数额。
10.本科目应按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11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
转拨上级补助收入和用自有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在"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中核
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附属单位拨付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拨出经费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按拨付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
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已经转拨或拨出的经费,结账后,本
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521号科目教育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育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专项支出和非专
项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
、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教育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发生设
备购置费时,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
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
"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
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教育事业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教育事业支出总额;结
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