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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十)

财预字[1998]105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5号 第471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专项 和非专项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 (2)其他投资收益; (3)捐赠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3.取得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转让、出售其他 对外投资,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投资金额贷记"其他对外投 资"等科目,按转让、出售金额与原投资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 收益"科目。 4.收到留本基金的收益,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 赠收入"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 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 收到固定资产捐赠,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同时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收到留本基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类捐赠,借记"现金"、"银行存 款"、"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5.收到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6.取得其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当专项捐赠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8.年终转账时,将当年未完成的专项捐赠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 --捐赠收入"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将非专项捐赠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转入事业结 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9.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收到的其他收入总额;结账后,本 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的专项捐赠项目的剩余收入数额。 10.本科目应按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11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 转拨上级补助收入和用自有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在"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中核 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附属单位拨付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拨出经费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按拨付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 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已经转拨或拨出的经费,结账后,本 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521号科目教育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育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专项支出和非专 项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 、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教育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发生设 备购置费时,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 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 "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 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教育事业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教育事业支出总额;结 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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