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法规 > 正文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九)

财预字[1998]105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5号 第432号科目科研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专项和非专项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 他科研收入。 2.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 (2)科技成果转让收入; (3)科技咨询收入; (4)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3.取得科研事业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因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 研事业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科研事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等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科研事业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 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科研项目的科研事业收入。 7.本科目应按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51号科目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取得的收入。 2.取得经营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已 完工项目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年终结转未完工项目发生的支 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经营收入总额;结账后,本 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工项目经营收入的剩余数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61号科目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对校办产业 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 算。 2.收到附属单位缴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转,借记本 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总额;结账后, 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