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期初库存原材料
和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是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问题。
为不影响这一问题的及时处理,1993年12月27日,我局以国税明电
[1993]070号明传电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处理。
二、由于企业存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底数不清,因此当前第一位的是要
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同时,为了避免引起物价上涨,要将已征税款从存货
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帐的已征税款
不得进入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
三、考虑到国家财政和企业两方面的承受能力,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将分
期分批逐步实行。
四、在统一的处理办法下发之前,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
扣除。
现将《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立
即传达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并认真布置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汇总表》(略)
附件一: 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一、除外贸企业外,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均应
依据本办法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
外贸企业的已征税款的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已征税款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已征税款为实行
“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
扣除部分后的余额。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已征税款:
已征税款=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
三、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
(一)存货中的外购的原材料、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
料(以下简称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二)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动力和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四、实际采购成本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原实行“购进扣税法”但未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其实际采购成
本为实行“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采购成本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计算
扣除税金部分后的余额。
(二)原交纳产品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和按定期定率办法交纳增值税的工
业企业,其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其产成品、在产品的
实际采购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采购成本= 1993年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成本
期初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实际成本×──────────────
1993年实际生产成本
(三)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的,以实际进货原价为实际采购成本;采用销
价核算的,以“库存商品”金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金额后的余额为实际采购
成本。
(四)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适用不同扣除率的,应按适用的不同扣除率分别
计算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五、企业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的免税货物,或者兼
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在计算出全部
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全部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1993年免税
货物销售额、营业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六、扣除率规定如下:
(一)外购农业产品扣除率为10%;
(二)其他外购项目的扣除率为14%。
七、按以上规定计算的已征税款,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从存货所在的会
计科目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