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为了便
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经与电力部研究,我们制定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征税办法
作了适当调整,1993年12月29日国税明电[1993]075号明传电报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发给各
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二、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略)
附件一: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
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
义务人。
二、为了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决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
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
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厂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二)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
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电力公司月末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
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
向电力公司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
如电力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发电、供电环节预征
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发电厂、供电局增值税定额税率、征收率暂定为:
(一)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每千千瓦/时4元。
(二)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
1.山东、广东电力公司征收率为2%;
2.海南电力公司征收率为1%;
3.其他电力公司征收率为3%。
四、发电厂和供电局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和厂供电量、销售额、预征税额收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
项税额统计表》(样式附后),报送给电力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
据,同时将该表抄送税务征收机关。
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
额统计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对该表的填报情况进行核实,
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补征税款。查补税款,不得视作
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额,从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电力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电力公司的全部进项
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电力公司统一纳
税,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六、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实行试生产的电厂及退役机组和非
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以及电力公司之间的互供电量,其增
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仍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不适用上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