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30日 财税字[1998]104号
海关总署、农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对南沙渔业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进口渔用化工原
料,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照顾。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南沙渔业进口2万吨、1999年至2000年每年进口
3万吨以内的渔用塑料原料(聚乙烯、聚丙烯),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
征后返的优惠照顾。对超出上述额度进口的部分进口原料,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
税不予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
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二、上述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照顾的进口化工塑料原料,只限
于南沙渔业专用,不得倒卖、串换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按《
海关法》
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惩处。
三、具体监管办法和审批手续由海关部署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