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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0]13号 颁布时间:2000-04-12

     2000年4月12日 甘地税一[2000]13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33号)文转发给你们。从2000年1月1日起,随同增值税征收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办理的退税也随即停止执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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