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豫国税函[2009]210号颁布时间:2009-06-2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加强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管理,对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及时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应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