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豫国税发[2009]80号颁布时间:2009-03-2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上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