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豫国税函[2009]114号颁布时间:2009-03-3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