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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8]232号颁布时间:2008-06-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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