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三)
豫国税发[2005]153号颁布时间:2005-06-08
2005年6月8日 豫国税发[2005]153号
第七章 特定退(免)税业务
第三十七条 特定退(免)税业务种类。
特定退(免)税业务是指货物不一定报关离境或不一定收汇核销但按国家规定准
予办理退(免)税的特定税收业务。特定退(免)税业务根据企业类型及有关政策规
定实行免退税,免、抵、退税或免、抵税等退税办法。
现行特定退(免)税业务主要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2、国际招标国内企业中标销售机电产品退(免)税;
3、运入保税区货物退(免)税;
4、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退(免)税及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
5、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退(免)税;
7、国内采购国外投资退(免)税;
8、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
9、出口计划内卷烟免税不退税;
10、监管仓库货物入仓退(免)税;
11、海洋工程结构物退(免)税;
12、保税物流中心(B型)退(免)税;
13、保税物流园区退(免)税;
14、承接国外修理修配退(免)税;
15、中国免税品总公司出境产品退税;
16、外轮、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货物退(免)
税等。
第三十八条 特定退(免)税业务管理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规定。
1、退税范围:
(1)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含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
及在保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
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申报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
的25%(含)以上。
(2)准予退税的设备范围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
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
目采购的国产设备。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为准。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
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3)享受退税的设备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
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并且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
投资金
2、登记管理: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
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
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
(5)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6)进口设备清单;
(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9)验资报告。
退税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同
时应建立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
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退税部门办理注销手
续;退税部门相应注销台帐记录。
3、退税、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
90日内(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外,不
再受理退税申报),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
管退税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付款凭证;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退税部门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计算
公式: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
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
应按以下计算公式补征其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
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凡符合退税条件的,
承建企业可凭同委托企业签订的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对方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退税。
4、其他:
退税部门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按照上级税务部门统一部署对外商投资企
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算核查。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的资格。
(二)国际招标国内企业中标销售机电产品退(免)税有关规定。
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
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
机电产品),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
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
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
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
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
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
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标外贸企业应自购买机电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
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2、中标企业申报退(免)税应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提供)。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
的,还须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
生产环节免征;
(4)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
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5)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7)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8)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与中标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有关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包括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申请退税,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1、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批准证书(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国内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四)运往保税区货物的退(免)税有关规定。
1、对非保税区企业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区外企业不予退(免)税。
但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
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以下手续申
请退(免)税:
(1)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海关须在上
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
(2)出口备案清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提供);
(5)其他规定的凭证。
区外企业以最后一批货物出口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
税。
2、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
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税收办法进行退(免)税管理。
3、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凭该批货物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鉴发的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
单(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五)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
1、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
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
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2、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包括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并运入出口
加工区供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国产的设备、原材料、元器件、包装物料、
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
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
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
退(免)税。
3、区外企业申报退(免)税退税办法、应提供的资料、申报办法等比照现行外
贸(工贸)企业、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退(免)税有关规定。
1、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
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2、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
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
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
算。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申报退(免)税须提供以下凭证: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国内采购国外投资退(免)税有关规定。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
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八)国外修理修配退(免)税有关规定。
1、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90日内向退税
部门申报退(免)税。修理修配收入,外贸企业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生产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退税率
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申报退(免)税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
货物出库单;
(2)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修理外轮的货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但须提供海关
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带有海关签章)原件。
(4)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申报退(免)税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受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第三十八条 特定业务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
对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备电子申报条件的特定退(免)税业务,应使用国家认
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批退(免)税。对不具备电子申
报条件的特定退(免)税业务,允许手工填写有关申报表申报退(免)税,但税务部
门审核时应手工核对有关单证电子信息,并应将最终审批、办理退(免)税额等录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管理系统,供统计查询使用。
特定退税业务的退(免)税实行两级审核、审批制。即:退税部门负责退(免)
税的计算机、手工初审,退税机关负责免、抵、退税的计算机、手工复审及审批等
(审核审批参照第六章)。
第八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证明
第三十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种类: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备案签章;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案签章;
(三)《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七)《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八)《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九)《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十)《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十一)《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十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十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十四)《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十五)《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十六)《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证明的报告》;
(十七)《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第四十条 单证证明出具:
(一)《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案签章。
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前,应事先持经外经贸主管部
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有关清单及以下资料到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备案签
章手续。
1、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备案清单》;
3、《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2、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4、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原件;
5、进口合同原件;
6、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7、进口材料明细账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以下资料向退税部门办
理登记备案手续: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
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
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
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
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
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
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复印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
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
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
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应持以下凭证资
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2、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3、《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其复印件;
4、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5、生产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发票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出口企业应持以下凭证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
2、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3、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协议规定由委托
方收汇的除外);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具后,退税部门应在企业申报的原始凭证、资料上加盖
“已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
(八)《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代理进口证明申请表》;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代理进口协议;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出口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
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
托方(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
证资料:
1、《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