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二)
豫国税发[2005]153号颁布时间:2005-06-08
2005年6月8日 豫国税发[2005]153号
第五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退(免)税的方法和依据。
(一)生产企业退(免)税的方法: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
税,消费税实行免征的办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消
费税办法。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的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
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
征消费税
(二)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
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
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
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十六条 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
算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
格)÷(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
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该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进口额÷计划出口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
格)÷(1+征收率)×征收率进料加工手册在海关核销以后,税务机关应按照实际
的出口额和进口额计算该手册下全部出口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并调整前期已缴纳的
增值税。
(二)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
缴纳消费税。
(三)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
税。
第二十七条 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方式。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暂不
实行电子化管理,但应在当月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反映出口免税销售额。生产企业应做
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应用工作,在收到纸质报关单以后要及时
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确认和提交报关单的电子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
(一)核算外销收入: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以后,
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
(二)核算“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生产企业财务核算外销收入后,按照
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及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货物不得
抵扣税额”,并在财务上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生产企业若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在计算“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时
还应考虑当期“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三)预申报:生产企业应按月将本月发生的出口业务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生成预申报数据,上报退税部门预审。
(四)调整申报数据:生产企业应根据退税部门预审反馈的疑点调整申报数据。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应在每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结束以后,填
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征税部门做增值税纳税申报。
(六)正式申报:生产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结束以后,将有关纳税申报
的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申报报表,连同有关的出
口单证在每月的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上报退税部门。
(七)审核信息反馈:生产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核确认信息后,应在出口
退税申报系统中做“反馈信息处理”,原则上在当月审核确认信息未做“反馈信息处
理”前,不得输入下一申报期的申报数据。
(八)帐务调整:生产企业应在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应在当月做相应的帐务调整。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
(一)生产企业向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
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或岗位申报“免、抵、退”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收齐)
4、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明细表》;
6、《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明细表》;
7、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8、属于远期结汇的出口业务,需要提供《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9、装订成册的出口单证: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核销单(审核核销单的企业提供)
(3)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业务);
(5)与进料加工有关的表证单书: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发票、进料加工
登记手册、海关出具的进料加工结案通知书等。
10、两张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电子申报软盘。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生产企业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在规定申
报期限结束前,退税部门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
理生产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第三十条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管理。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或实耗法由退税机关根据本市企业情况
确定,但在一个退税年度内只可采用一种方法。
(二)出口企业应按月在退税申报期内向县(区)级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申报进
料加工业务的有关情况:包括进料加工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申报办理《进料加
工免税证明》、申请加工手册核销等。
上述业务的申报随同正常办理的退税业务在每月的退税申报期一并向税务机关申
报,并上报相应的电子数据。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海关核发的《进料加
工登记手册》以后且第一次进口免税料件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填报《生产企业进料
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进口料件申报: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应在购进免税进口料件后向
退税部门办理进口料件申报手续。未按规定申报进口料件的,相应的复出口业务不得
办理退税,并做征税处理。申报免税料件进口情况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发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
件申报明细表》。
3、申请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
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
格计算出具;
当期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单证齐全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销售额×
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额÷计划出口额采用“购进
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
格计算出具。
当期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申报进口料件的人民币到岸价+海关实
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4、申请加工手册核销: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应向县(区)级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申请办
理加工手册核销。原则上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核销加工手册后6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
办理加工手册核销。生产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加工手册前,应先在以下四方面
做好自查:
(1)将进料加工手册上记载的进、出口情况与前期本手册已申报的进、出口进
行对比,看有无漏申报、重复申报的情况;
(2)前期本手册已申报的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和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准
确;
(3)前期本手册已申报的进、出口有无加工手册号码串号或错误的情况;
(4)确定本手册下有无发生内销、损失、边角废料等没有出口,或虽已报关出
口但单证不齐全或电子信息未审核通过等产品销售额。
以上项目核对无误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手册的核销。如果有错误的,
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将错误数据更正以后再办理加工手册的核销。生产企业在申报
办理加工手册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海关结案通知书、《生
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
第三十一条 退(免)税审核审批。
(一)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
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
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
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
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
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二条 手工审核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受理出口商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
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对出口商的申
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退(免)税的电子数据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
(四)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其审核重点为: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
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
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
税的报表一致。
2、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
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
(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
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
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
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
口商名称匹配。?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
合要求。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审核要求。
在对退(免)税凭证、资料人工审核后,应使用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
进行计算机审核。计算机审核的重点是:?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
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二)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
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
对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
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
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
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
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
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
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
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第三十四条 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
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
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
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二)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
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
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
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
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退(免)税审核、审批流程:
(一)预审:退税部门受理企业退(免)税的预申报,并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对企业上报的预申报电子数据进行预审,将预审反馈信息反馈给企业,并根据预审反
馈的疑点指导企业调整申报数据。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在国税征收大厅设立出口退
税预审专用机器,方便出口企业自行预审。
(二)受理正式申报:退税部门应随时接收外贸企业退税申报,在每月的12日
前受理生产企业的退(免)税正式申报,接收企业的申报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并办
理接单登记手续。
(三)退税部门审核:退税部门对企业所报退(免)税资料进行手工初审(生产
企业含手工复审)和计算机初审,审核无误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
资料报退税机关。手工初审、复审必须两人负责。
(四)退税机关的审核审批:退税机关负责外贸企业退(免)税资料的手工复审
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的手工抽审(盖已抽查章,抽查面不低于30%),
以及计算机审核,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并在计算机退税系统对退税结果进行
确认(主管局长或经授权人员确认)。手工复审、计算机审核必须两人负责,系统管
理员不得兼任机审和退库票开具工作。
(五)退(免)税资料返还:退税部门应在退税机关将企业申报数据确认并将退
税资料返还后,在纸质凭证上加盖已退税章后连同其他资料一同退还出口企业,并通
过审核系统将正式申报反馈信息传递给出口企业。
(六)办理退(调)库手续:退税机关在本地区出口退调库计划内向县、区局签
发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通知。计会部门根据退税机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
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加
盖市局出口退税审批专用章)、“免抵调库通知单”,并附退税和调库通知到当地国
库部门办理手续。
计会部门在开具“免抵调库通知单”时,应同时填制《更正通知书》,一式两份,
一份国库留存,一份国库签章后退国税计会部门。
在计会部门等通过CTAIS系统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退库销号、开具
《更正通知书》的同时,县(区)局政策法规科应及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生
成退补税单、发送退(调)库、退库销号、调库确认等操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交接制度,明确责
任,确保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在申报、审核、审批工作各个环节的安全和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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