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4日 豫国税函[2005]1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电信体制改革方案》,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2004年进行了
重组、改制、上市工作,原有的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分立为:中国网通(集
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
(以下简称存续公司)。河南省电信实业公司为存续公司的子公司,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企业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工商营业登记前按内资企业申报纳税。鉴于
我省各地上市公司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时间大部分在10月份,经研究,上市公司自2
004年11月1日起按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纳税。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0]147号)的规定,审核审批财产损失。
三、关于河南省电信实业公司纳税问题。经研究,同意河南省电信实业公司20
04年、2005年继续按照10%的比例就地预交所得税,年终由河南省电信实业
公司集中清算汇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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