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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19号颁布时间:2005-01-14

     2005年1月14日 豫国税函[2005]1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电信体制改革方案》,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2004年进行了 重组、改制、上市工作,原有的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分立为:中国网通(集 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 (以下简称存续公司)。河南省电信实业公司为存续公司的子公司,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企业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工商营业登记前按内资企业申报纳税。鉴于 我省各地上市公司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时间大部分在10月份,经研究,上市公司自2 004年11月1日起按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纳税。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0]147号)的规定,审核审批财产损失。   三、关于河南省电信实业公司纳税问题。经研究,同意河南省电信实业公司20 04年、2005年继续按照10%的比例就地预交所得税,年终由河南省电信实业 公司集中清算汇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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