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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106号颁布时间:2009-05-22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调整为备案类优惠,该项税收优惠的管理程序不作调整。
  二、根据《通知》要求,现对《暂行规定》第十三项第(二)款规定的报送资料调整如下: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等事项);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5.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及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等事项);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四、对《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本规定执行。对本文下发前主管国税机关已按照《暂行规定》审批完毕的,不再进行调整,尚未审批完毕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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