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闽地税发[2009]121号颁布时间:2009-06-06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六日
上一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