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3〕18号颁布时间:2014-01-10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7号)有关规定,现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263家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一、新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
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31家社会团体(名单详见附件1)获得2013年度、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 上一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起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认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