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3〕17号颁布时间:2014-01-13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3年认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永康市红十字会
2、兰慈市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