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09]52号颁布时间:2009-09-07
各区县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