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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货[2009]24号颁布时间:2009-09-10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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