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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进[2009]23号颁布时间:2009-04-09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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