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6日 吉司发[1998]10号
目前,由于律师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调整之中,从我省近两年律师事务所现状
和管理情况看,一些律师事务所困难较多。为了解决律师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
进律师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
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吉财综字[1997]第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并实行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
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体律师事务所应依法缴纳各种税金。其取得的律师服务收
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实行财政补助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应依据《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吉
财综字[1997]第233号文件要求,其取得的律师服务收入,仍按预算外资金
管理。
三、今后对律师事务所由财政补贴转为自收自支,并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
可随时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法为贫者、弱者和特殊案件被告人实施法律
帮助的公益性组织,应按规定享受免征税费的优惠。
五、各级财政、税务、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此文件精神对各级各类律师事务所进
行认真的审核确认,做了有关衔接和移交工作,严格执行规定,严禁偷漏税款和财政
分成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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