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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缴税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司发[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5-06

     1998年5月6日 吉司发[1998]10号   目前,由于律师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调整之中,从我省近两年律师事务所现状 和管理情况看,一些律师事务所困难较多。为了解决律师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 进律师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务院关于加 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吉财综字[1997]第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并实行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 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体律师事务所应依法缴纳各种税金。其取得的律师服务收 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实行财政补助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应依据《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吉 财综字[1997]第233号文件要求,其取得的律师服务收入,仍按预算外资金 管理。   三、今后对律师事务所由财政补贴转为自收自支,并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 可随时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法为贫者、弱者和特殊案件被告人实施法律 帮助的公益性组织,应按规定享受免征税费的优惠。   五、各级财政、税务、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此文件精神对各级各类律师事务所进 行认真的审核确认,做了有关衔接和移交工作,严格执行规定,严禁偷漏税款和财政 分成问题的发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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