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日 吉地税法字[1999]25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9]2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省局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所称
住宅、住房,是指居民纯生活用住房,均不包括商住混用房。
二、关于个人购卖住房征免营业税时间认定问题:个人购卖商品房的,以购房发
票开具时间为准;购卖房改房的,以足额缴款凭证开具时间为准;个人全额集资的住
房以房屋建成日为购买日,需出具集资缴款凭证:差额集资的以房屋建成并交齐余额
为购买日,同时出具差额和余款的缴款凭证。
三、《通知》中所称购入原价,是指购入时实际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包括缴纳的
契税和办理产权手续时交纳的有关费用。
房改住房政策面积部分以房改成本价[不扣除按房改政策给予的各种优惠]为购
入原价。
四、《通知》中所称个人自建自用住房,是指能够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修建工程位置批准书》并注明个人自建的住房。
五、《通知》中所称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是指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
机构[质检站]核发的《建筑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的住房。此前确已建成但因特殊原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的,需提供合同图纸,双方签字的《工程验收会
签单》等资料,经市、县[市]地税局核实认定。
六、《通知》中所称空置商品住房的尚未售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
中尚未开具售房发票。1999年8月1日前尚未售出但收取了部分预收款的,应按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七、1999年10月31日前,县[市、区]地税局要在纳税人申请的基础上,
建立《空置商品住房登记表》,登记符合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住房的地理位置、建筑
面积、栋号及单元号。销售或购卖时,纳税人要提供房屋购销合同,凡合同中载明内
容与《空置商品住房登记表》相符的,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该政策执行到2000年底,销售符合政策房屋并在2000年底实际收取
的款项[含预收款],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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