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日 吉地税地字[1999]95号
为了理顺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决定对房产税等地方税有关政策明确
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
产和土地,经当地县以上地税机关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
二、对房改后,仍继续实行公有产权的企业职工宿舍,以收取的租金收入为计税
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由人防部门出资建设并维护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免征房产税。
四、个人开办医院、诊所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由民政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的企业,以及专为残疾人员生产用品的假肢厂的自用房产,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在2000年底前可免征房产税。
六、拖拉机专项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专项从事运输业务的征税,农
用与运输兼营的减半征税。
以上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注1:该文第二条政策执行到2000年年末,从2001年1月1日起,按
财税
[2000]125号文件执行。
2:该文第四条政策执行到2000年7月16日,从2000年7月17日起,
按吉地税联字[2000]年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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