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3]107号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吉地税函[2003]107号
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一些地区的情况反映和建议,现就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已在房屋产权部门
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从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核减了相应的房屋资产,对这部分
住房占用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经市[州]级地税机关调查核实,确属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季节性
生产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批准
权限按吉地税发[2003]56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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