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30日 吉地税流字[1994]87号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应如何征税。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
局于今年三月以
国税发[1994]087号文件规定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转贷
业务”征收营业税。此后又于同年四月初下发了国税明电[1994]052号特急
明传电报,明确暂停执行国税发[1994]087号文件。据此,经研究,在国家
税务总局未做新的规定前,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单位之间的往来业务
暂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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