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和财政返还及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流联字[1995]264号 颁布时间:1995-11-15

     1995年11月15日 吉地税流联字[1995]26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 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7号]和《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 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字[1995]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 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农业发展银行从今年10月1日起,直接向省地税局汇总缴纳营业税[包 括欠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按税法有关规定就地缴纳。   二、省农业发展银行实行集中缴库后,省地方税务局今年不调整收入计划,但将 按各地农业发展银行汇缴的营业税轧差考核各地的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计划。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 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 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