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27日 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税制的实施,过去制定的一些地方税减免政策,有
的与现行的有关政策不相适应。为了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地方税收政策与相关的
政策一致起来,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几项政策进行调整:
一、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
用税。
二、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房及其占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对市内小公共汽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按其座位适用的乘人汽车税额标
准确定税额。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注:该文第一条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执行到200
0年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按
财税[2000]12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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