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颁布时间:1996-05-27

     1996年5月27日 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税制的实施,过去制定的一些地方税减免政策,有 的与现行的有关政策不相适应。为了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地方税收政策与相关的 政策一致起来,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几项政策进行调整:   一、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 用税。   二、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房及其占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对市内小公共汽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按其座位适用的乘人汽车税额标 准确定税额。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注:该文第一条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执行到200 0年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按财税[2000]125号文件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