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吉地税地字[1996]113号颁布时间:1996-06-04

      1996年6月4日 吉地税地字[1996]113号   现将《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纪要省局地方税处于5月15日至16日在长春召开了全省 地方税专业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市、州地方税科[处]长,部分县[市]地税局主 管副局长以及各地区分管屠宰税的同志。会议总结了1995年地方税处工作,部署 了1996年地方税工作要点,并就如何贯彻省政府[1996]45号令关于《吉 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补充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对搞好税法宣传、严格执行政策, 代扣代缴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议还就其他地方税的政策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现将会议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纪要如下:   1.省局吉地税地字[1996]40号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房产税按重估值征 税的规定,是指企业有重估值并已入帐的。对虽有重估值但未入帐的,仍按原值计征 房产税。   2.为扶持我省窗口事业的发展,对吉林省展览馆展厅出租部分,可在97年底 视为场地出租。   3.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 直属铁道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从1996年1月 3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4-7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略   8.关于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的问题。根据省局[1996]170号文件精神, 对转让房地产收入额[包括预收款]可按1%--2%的比例预征。各市、州可根据本 地情况确定具体预征比例。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未按规定办 理税务事项和预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有关处罚。   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注:该文件第8条中内容:[可按1%--2%的比例预征],执行到1997年 12月31日。以后按吉地税地字[1998]297号第4条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