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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2000]133号颁布时间:2000-05-10

     2000年5月10日 吉地税流字[2000]133号   有关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工程设计劳务,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   二、纳税人同时提供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的,应按照合同载明的设计费、监理费 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受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纳税人已将应纳税款入库的, 不再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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