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8日 吉地税地字[1997]190号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6号]《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57号]精神,现就吉林省境内各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缴
纳印花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帐簿贴花问题。属于运输[含工副业]企业的资金帐簿,由铁路分局集
中贴花缴纳;其他营业帐薄由其上述所属单位自行贴花完税。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帐
簿[含记载资金的账簿]分别由独立经济核算的各施工企业自行贴花缴纳。
二、鉴于省内各铁路分局目前亏损较为严重,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实际情况,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对运输[含工副业]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在三
年内平均分次贴足印花。
三、上述单位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权力、许可证照
等凭证在书立时,由当事人双方贴花完税。
四、关于车船使用税问题。车船使用税由拥有和使用车辆的单位在当地地方税务
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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