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18日 吉税所字[1994]14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6号,067号,068号,069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交通部,邮电部直属的国有企业应按中央级企业管
理,其所得税缴中央金库。但对系统内所属企业收入未纳入系统决算的企业应缴的所
得税要按级次就地缴库。
二、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交通部,邮电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
业,其所得税缴入市[县]级金库。
三、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交通部,邮电部直属企业与地方企业兴办的股份制
企业,联营企业其所得税缴库级次按[92]财预字第102号和[94]财预字第
9号文件规定办理。其所得税先入中央金库、年终由财政部按各方入股和投资比例返
还地方财政。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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