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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4]67号颁布时间:1994-01-17

     1994年1月17日 吉地税所字[1994]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 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四年以前实行承包制的国有企业、遗留的应退未退利润,应由企业与同级 财政部门进行清算,不得抵顶企业九四年以后应缴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饲料加工企业免 征或减征所得税,是指专门从事饲料加工的生产企业,不包括生产饲料添加剂企业。   三、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的临时工工资,应视为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 分,并可做为企业计提职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的基数。未经劳动部门批准雇 用临时工资,不得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四、公路工程局、水利工程局、市政工程处等承接财政拨款、政府投资的[如养 路费、市政维护费等]工程收入,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文件规定,劳改劳教系统的 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便于税务部门监督管理,凡省劳 改局所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必须报经省地税局审查批准,市属企业报经市地税局批准、 县属企业报经县地税局审查批准后,给予免征所得税。非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的劳改 劳教企业,当地税务机关一律就地征税。   六、出租汽车公司和国有民营商业企业收取承租承包人的租赁费,并入企业收入, 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七、根据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各类普教性学校自身举办的校办工 厂等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应享受免征所得税照顾的企业,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属学校校办企业报经省地税局审批,市[州]属学校校办企 业报经市[州]地税局审批,县[市]属学校校办企业报经县[市]地税局审批,可 免征所得税。   八、对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征收所得税时,应就其收入总额扣除为 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 资产,可比照企业同类固定资产折旧率,扣除折旧,不得一次性扣除资产全值,冲减 计税所得额。   九、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型企业,准于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计提 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借款[包括内部职工集资]利息,可以按照国 家对该金融机构当期贷款规定的浮动利率在税前扣除。私营企业间借款,必须经公证 部门公证,其借款利息亦按上述规定予以扣除。   十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到期,中途转为股 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到期满。转为其它形式股份制企业的,不 得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下发的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执行,停止执行按安置待业人员的同比例减 免所得税的政策。对九四年以前批准享受同比例减免的劳服企业规定恢复征税。   十二、铁路部门在“七·五”大包干前举办的集体企业,在大包干后转为国有企 业的,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十三、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属于生产建材产品的,其利用“三废”材 料[重量、体积或金额]要占产品耗用材料总量30%以上,属于生产其它产品的, 要占产品耗用材料总量50%以上的,方可享受“三废”减免照顾。   十四、凡是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一律 按私营企业进行税务征收管理,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私营企业向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准于在税前扣除,工商业联合会 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使用,但应相应核减私营企业交纳会员费的总额。   十六、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的各类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县[市、区] 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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