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3日 吉税所字[1994]195号
5月17日至18日全省企业所得税专业会议在长春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市、
州主管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处[科]长和主管税政业务的同志。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了全
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认真分析了新税制运行以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形势,研究讨论了当
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执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省局张正印副局长出席了会议,做
了重要讲话。现将会议议定的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大力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确保完成全年收入计划[略]
二、迅速贯彻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
与会同志认真学习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
通知》,经过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如下贯彻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一]财税字[94]001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的经有
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是指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2号文件确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九条标准,经市[州]以上科委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查认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
[二]《通知》第[二]条的科研单位,是指各级政府、科委和有关部门所属全
民或集体性质的科学研究院所。大专院校,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的各类大、中专院校。
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在经济上应分别核算、各计盈亏。对既从事可优惠
照顾的行业,又从事其他行业,在核算上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对同时从
事多种可优惠照顾行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实际营业额大小]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通知》第四条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统一按省政府根
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略。
[五]《通知》第[七]条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范围,仅限于为安置各类待业
人员而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不得比照执行此条优惠政策。
[六]《通知》第八条规定的校办企业的范围,仅限于国家出资举办的属于普遍
教育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含各类企业、单位举办的子
弟学校]自身举办的校办工厂、农场、各类进修班、培训班,以及其他为教学服务的
实验基地、为学校内部师生生活服务的经济实体。其他校办企业一律按规定征税。
[七]《通知》第[九]条规定的对福利生产企业的减免税范围,包括工、矿、
林区企业举办的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的福利生产企业和属于生活性修理修配福利企
业。“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智力残疾和患侏儒症人员。
[八]《通知》第[十]条规定的乡镇企业按应征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
会性开支,对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查出补征的税额,不得作为减征税额的基数。
[九]《通知》第[十一]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是指
对农业、林业、各类养殖业产品进行简单的初级加工[手工或机械加工]出售产品所
得。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是指对本单位的工程项目自行施工所得,不
包括承揽本部门其他水利工程单位工程项目所得。
[十]《通知》第[十四]条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是指其加工生产出的产品可
以直接食用的食品工业企业[不含制酒、饮料生产企业]。对某些方便居民生活的半
成品食品,如切面、生饺子、生锟饨、免淘米生产企业,可视同上述食品工业企业。
对粮油加工企业中实行独立核算的熟食加工,也可给予减免税照顾。新恢复的传统名
特食品企业,是指经市、州以上税务局认定的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
[十一]《通知》中各条款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
的企业。对于将原企业重新翻牌或一分为几而变为新办企业的,均不得享受新办企业
的优惠政策。有关条款凡没有明确标明适用范围的,均适用手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对有关条款中规定的自投产经营的年度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在实际执行中,
可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开始计算减免税期限。
[十二]《通知》中第[二]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第[三]条、第[七]
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减征免征所得税政策,涉
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和股份制企业的,一律报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中央
级企业,可报经国税局省分局审查批准。对其他条款以及所有涉及乡镇企业和私营企
业的优惠政策,一律报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十三]各地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财税字[94]001号文件,抽调查人对本
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一次重新界定,凡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的,要
迅速落实到位,凡超越国家规定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在新税制运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请示,不得自作主张,要严格维护国家
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三、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加强领导
会议认为,企业所得税是国家新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今年收入的好坏,征管
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各级财政的收支平衡,也直接关系到新税制能否取得预期
效果。全省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纳入日事议程,摆到重要位置。对
企业所得税管理机构不健全的,要立即调整健全机构;人员不足的要充实调整人员,
对业务不熟的干部要开展业务培训;征管制度不适应工作需要的,要重新建章建制,
以保证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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