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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公安局通告2013年第6号颁布时间:2013-06-17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维护税收公平公正,持续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大连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决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联合开展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20137120131231,开展为期6个月的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内容

  本次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是打击经营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

  三、整治形式

  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受理查处涉票举报案件的形式开展。

  地税机关建立涉票举报投诉快速响应机制。自201371日起,对消费者举报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涉嫌犯罪行为或拒不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及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举报受理

  消费者在取得发票过程中,遇有经营者发生本通告所列举发票违法行为的,应当保存其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并及时举报,地税机关举报电话为12366-2.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期间,举报电话受理时间为上午830分至晚22点(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地税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属实的,地税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违法处理

  (一)对经查证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行为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对经查证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行为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对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在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经营者存在其他发票违法行为以及不缴或少缴税款、偷税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地税机关和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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