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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法〔2013〕107号颁布时间:2013-04-25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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