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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票便函〔2013〕10号颁布时间:2013-04-24

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许可

  (一)资格许可公示

  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地税机关应当对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决定予以公示。各基层局可自行确定公示方式,但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对20132月底前已取得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各基层局应当于331日前,集中进行公示(具体名单见附件1);对201331日后新取得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各基层局应当于许可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公示。

  (二)发票数据上传

  1.数据上传软件

  申请印制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确定的数据上传规则自行开发发票明细数据上传软件。对未按规定实现数据上传的纳税人,各基层局应当暂不受理其资格许可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及时与市局相关部门联系软件开发事宜,在此期间可以使用通用发票。市局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数据上传测试系统检验纳税人数据上传效果;待纳税人数据上传成功后,通知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许可手续。

  2.数据上传时间

  各基层局应当自31日起,对辖区内已取得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印制许可资格的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范例见附件2),明确告知其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有关要求;自41日起,对经告知后仍未按规定上传数据的纳税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例见附件3),责令其限期改正;自51日起,对仍未按规定上传数据的纳税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撤销手续,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印制管理

  (一)印制担保

  各基层局可根据《大连市地税局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是否应当要求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

  (二)印制申请

  首次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于取得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后,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印制申请;再次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在满足正常使用发票情况下,应当提前1个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印制申请。

  使用一次性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门票的纳税人办理印制申请手续时,除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注明活动时间和地点等信息的协议合同,包括:签约合同、演出许可和场地租赁协议等。

  (三)参数控制

  每次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用量;数据上传期限原则上设定为24小时;发票有效期限原则上应当设定为4个月。如遇纳税人季节性经营等特殊情况的,经市局核准后,可适当增加和延长。

  三、发票交验

  使用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纳税人应当于交验期限终了后次月内持《发票领用簿》原件、填写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及作废、冲正及被冲正发票实物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手续。自201341日起,正常开具的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交验,纳税人无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手续。

  四、发票缴销

  使用一次性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门票的纳税人办理门票缴销手续时,除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缴销资料外,还需提供详细列明销售单价、金额和数量等信息的门票销售情况报告表。

  五、监督检查

  两级地税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切实强化对冠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基层局应当根据市局制作的BO查询报表定期组织开展使用冠名发票纳税人的“票税比对”和实地检查工作,对存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撤销其冠名发票许可资格。

  附件:1.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纳税人名单(略)

  2.税务事项通知书(范例)(略)

  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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