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70-01-01
从安徽省税务局获悉,日前,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出炉,其中详细规定了18项轻微违法行为可“首违不罚”,例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等。这些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时,根据清单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各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改正的,都可不罚。
据了解,该清单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首违不罚”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市税务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