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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资金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颁布时间:2012-10-09

  问:我公司向部分子公司垫付资金并向其按同期银行利率收取利息,该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部分子公司垫付资金并收取利息,你公司属于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只要你公司在境内从事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你公司就应是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根据你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就得出你公司不是营业税纳税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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