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8-20
问:我公司是河南纳税人,由于我公司电费回收大部分依靠银行代收,客户为了方便比较愿意在银行缴费同时索取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此文件已失效)规定,银行也应该为客户打印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个银行往往因为发票购买不及时、嫌麻烦等原因不愿意打印发票,而是提示客户到供电营业网点补打电费发票,由此引来客户不满。客户对这其中涉及的政策和业务环节不了解,不但对银行不满,也对我公司进行投诉,甚至怀疑我公司偷税。
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已经废止,是否还有其他文件可以作为依据要求银行应该给客户开具代收费业务发票?有哪些办法约束各方责任义务,从而避免因开票导致我公司营销上的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为其代收费或是否由银行开具发票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强行代理。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签订委托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银行是否为收费单位开具发票是基于双方的委托协议,并不是任何一方乃至税务机关的强制行为。即使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本身已经作废。但收费单位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协议并不因此而作废。因此,贵公司要求银行开具代收费业务发票的依据并不是税务机关的相关文件,而是双方的协议。对于各个银行由于购买发票不及时、嫌麻烦等主观原因不打印发票,而提示客户到供电营业网点补打电费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提示贵公司注意,目前有关银行开具代收费业务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将银行业代收费专用发票等发票的开票软件开发权交由各地税务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用票单位自行开发。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水、电等特殊行业和银行代收费等特殊业务的纳税人可使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设置的专用模板开具发票,通用模板或专用模板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模板的自行定义项目功能。另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式样及选择说明》所附的22个发票,其中通用平推式机打三联发票(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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